一 定名:本會定名為聖博德學校家長教師會
St. Patrick’s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
二 會址:九龍橫頭磡富美東街12號聖博德學校
三 宗旨:
1.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間緊密聯繫及合作。
2. 促進家長與老師之間的了解。
3. 協助學校培養學生高尚品格及優良學習態度。
4. 支援學校,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。
四 會員類別:
1. 顧 問:本校現任校監及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。
2. 名譽會員:凡屬本校舊生之家長或監護人,由執行委員提名並在執行委員會通過者均可成為名譽會員。
3. 家長會員:現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,均可獲邀成為家長會員。
4. 教師會員:現任本校教師均為教師會員。如教師同時是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時,則屬教師會員身份。
五 會員權利:
1. 所有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,並擁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投票權、被選權及本會一切權益。
2. 名譽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,並有發言權,但沒有投票權及被選權。
六 會員義務:
1. 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,一切議決案及促進本會發展。
2. 繳交會費:
2.1 家長會員的每名就讀本校之現屆學生,須為每位入學的子女繳交會費250元正。
2.2 教師會員無須繳交會費。
七 會員大會: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,其任務為聽取及報告過去所完成之工作,擬定未來之計劃,並選出執行委員會成員。休會期間,執行委員會將獲授權處理會務。
八 顧問及執行委員會︰
1. 顧問二人:由本校現任校監及校長出任。
2. 執行委員十三名,包括:
2.1 七名家長執行委員:由會員大會投票中得票最高者當選。
2.2 六名教師委員:由校方委任。
2.3 二名增加常務委員:以協助執行委員推行會務,由會員大會投票中第八及第九位得票最高者當選,常務委員有權出席例會,但沒有投票權。
九 執行委員會職權及架構: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,內設:
1. 主席:由家長委員出任:
2. 副主席: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出任。
3. 秘書: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出任。
4. 司庫: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出任。
5. 總務: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出任。
6. 聯絡︰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出任。
7. 康樂︰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出任。
十 執行委員任期︰
1. 由九月開始,家長執委及常委每屆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,可連任兩屆;教師執委每屆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2. 執行委員如在任期中離任,其職務由得票次高之委員補上。
3. 職位空缺填補︰
3.1 主席如中途離職,由副主席補上。
3.2 副主席的空缺,由秘書、司庫、總務、康樂、聯絡執行委員互選代之。
3.3 其他執行委員空缺,則由常委補上。
十一 集會︰
1. 會員大會︰會員大會每年於5月或執行委員會認為合適的月份舉行。會方須於14日前通知各會員,法定人數以50名會員出席為有效。如集會不足法定人數,則須改期並通知會員出席。第二次會員大會,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法定人數。各項議案以超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即屬生效。
2. 會員特別大會︰如半數或以上執行委員通過,又或不少於50名會員聯名書面提出時,方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。
3. 執委會︰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四次,其法定人數以超過半數執行委員出席方為有效。
4. 會議主持︰上述會議由主席擔任主持。如主席缺席則由任何一位副主席擔任主持。如副主席均缺席,則由出席執行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持。
十二 選舉︰
1. 執行委員人選每兩年選舉一次,由會員大會選出。大會前兩週須函知所有會員,並附有議程及參選會員名單。
2. 執行委員人選產生後須於14日內進行個別職位互選。互選後兩個月內新舊執行委員須完成職務移交,同時將新一屆執行委員名單呈報社團註冊處。
十三 經費︰
1. 所收取得之經費,只限用於符合有關本會宗旨各項,不得用作其他用途。
2. 本會如有負債,均由應屆所有執行委員承擔。
十四 附則︰
1. 會務結束︰本會如有需要解散時,須取得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同意,若家長教師會有違本會宗旨時,校董會亦有權解散家長教師會,而本會所有資產及盈利均得捐贈予學校或與學校有關之機構。
2. 修改會章︰如會章有任何修改,須取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同意,並即時生效。
3. 本會絕不會干涉學校行政。
4. 本會不受理家長、會員和職員間之糾紛。
5. 支票簽發︰本會簽發任何支票,須由家長成員之主席或司庫與教師成員之副主席或司庫一併簽署,方為有效。
6. 本會每屆之帳目,須經義務核數師查核,核數師由會員大會委任。
7.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:
7.1 校董人數:家長教師會每兩年將選出兩位代表,向法團校董會提名擔任「家長校董」及「替代家長校董」職務。
7.2 參選資格:所有學校現有學生之家長【包括該生的父母或監護人】都有參選資格。
7.3 職銜任期:法團校董會設「家長校董」及「替代家長校董」各一名,任期由註冊生效起計算,為期兩學年,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四年。
7.4 選舉程序:根據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章則」進行。
7.5 上訴機制:
7.5.1 若候選人有任何上訴,可於選舉結果公布之一星期內,以書面方式向「選舉主任」提出,並列明上訴理由。「選舉主任」將成立「上訴委員會」進行調查,以確保上訴得以公平及公正處理;
7.5.2 如在一星期內沒有收到任何投訴,「選舉主任」將把有關選舉結果交法團校董會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註冊為「家長校董」及「替代家長校董」。
7.6 填補及罷免機制:
7.6.1 若「家長校董」的子女在其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,該校董之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,兩者以較早者為準;
7.6.2 「家長校董」如在任期內離任,本會將以既定的選舉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,填補有關的空缺。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時間進行補選,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,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;
7.6.3 如本會認為「家長校董」不宜繼續擔任校董職務,須按規定召開「會員特別大會」進行討論,並獲出席大會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同意,以書面向法團校董會提出罷免要求,經法團校董會議決後,再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取消該名「家長校董」的註冊。